
本网记者 任磊
近期,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保供稳价工作责任,加大对各类蔬菜、奶、蛋等农产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检查力度和频次,从快从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,维护市场价格秩序。根据全区市场监管系统价格案件查办情况,公开曝光一批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。
案例一
执法人员在城关区张苏滩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某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大米未按规定明码标价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、并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二
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雁北路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、并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三
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东岗东路某农产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肉类未按规定明码标价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、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四
执法人员在城关区碧桂园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某当事人经营的部分水果、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、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五
执法人员在城关区安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某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蔬菜、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、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六
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段家滩的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、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七
执法人员在对嘉峪关西路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某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蔬菜、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、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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